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推动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着力造就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拔尖创新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指导南华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定,旨在围绕“双一流”建设目标,进一步优化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流程与标准,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体系,规范研究生学位评定工作,提升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南华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按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要求
第四条 凡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实践成果认定,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标准,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党的大政方针、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四)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或未获准参加论文答辩者;
(五)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其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位的情况。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能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
(二)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三)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并修满授予硕士学位所规定的课程学分,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七条 硕士学位学术(专业)水平基本要求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须具有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硕士学位创新成果要求
硕士学位创新成果要求及评价方式,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发展情况自行制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列入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创新成果必须与本学科(专业)密切相关,与学位论文相关。申请人在学期间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学科(专业)要求,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一)创新成果类型
创新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译著、科技成果奖、发明专利、展演作品、研究报告、经认定的科研或工程项目的技术报告、决策咨询报告、国际/国家/行业标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竞赛作品等多种形式。对学术学位申请人着重评价其学术创新能力,对专业学位申请人着重评价其实践创新能力。
(二)创新成果要求
学术学位硕士申请人在读期间创新成果需满足附件1所列条件之一,并按入学当年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执行。
专业学位硕士申请人在读期间创新成果要求按入学当年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执行。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应在1年以上;
(二)学位论文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详见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书写规范》有关规定;
(三)学术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科学技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专业学位论文强化应用导向,选题必须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可多种多样,鼓励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病例分析报告、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审查
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就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课程学习情况及创新成果给出评价,并在学位点组织论文预答辩,学位点根据预答辩情况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意见。学位申请人通过预答辩后方可申请论文评阅。
(二)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须送评阅人“双盲”评审。
1.学术学位硕士论文评阅应聘请至少2名外单位本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
2.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评阅应聘请至少2名外单位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且论文评阅人至少有1名外单位行业专家;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聘请至少3名外单位本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
如有1名评阅专家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且不同意答辩时,可增聘2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有2名评阅专家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且不同意答辩时(包括增聘专家),则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需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申请。专家评阅意见应提交答辩委员会参考。
(三)硕士学位申请人各项材料经学院审核合格后由所属学院组织答辩。未经批准,各学院不得自行安排论文答辩。
第三章 博士学位要求
第十一条 凡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者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标准,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博士学位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党的大政方针、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四)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或未获准参加论文答辩者;
(五)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其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位的情况。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能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一门,要求熟练地阅读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学术(专业)水平基本要求
(一)在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须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须在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读期间创新成果需满足附件1所列条件之一,并按入学当年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执行。
各学科(专业)可自行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创新成果要求,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列入培养方案的学位授予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学科(专业)要求,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在2年以上;
(二)学位论文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详见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书写规范》有关规定;
(三)论文要能够体现学位申请人在论文选题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贡献;论文结论正确,资料和数据翔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查
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前3个月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就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课程学习情况及创新成果给出评价,并在学位点组织论文预答辩,学位点根据预答辩情况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意见。学位申请人通过预答辩后方可申请论文评阅。学位申请人填写双盲送审申请表并附创新成果支撑材料,由所属学院审批后报校研究生院复核。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须送评阅人双盲评审。答辩前2个月,应聘请5名相关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如有1名评阅专家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且不同意答辩时,可增聘2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有2名评阅专家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且不同意答辩时(包括增聘专家),则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需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申请。专家评阅意见应提交答辩委员会参考。
博士学位申请人各项材料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复核合格后由所属学院组织答辩。未经批准,各学院不得自行安排论文答辩。
第四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可由导师提名,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可聘为答辩委员,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人组成。委员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委员占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中包含2至3位本校及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1.学术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委员中半数以上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委员占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中包含1位本校及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2.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委员中半数以上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委员占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中包含1位本校及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在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担任。秘书人选由学位授权点确定,并具体负责下列工作:(1)领取答辩工作需要的全部表格、聘书等;(2)与答辩委员会委员的联系工作;(3)接待聘请的校外答辩委员;(4)答辩会的会务组织工作及会场布置;(5)答辩过程中的记录整理;(6)协助主席拟出答辩委员会决议初稿;(7)填写“学位审批书”中的有关项目。秘书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的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涉密论文除外)。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应包括:
(一)有关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姓名;
(二)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三)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创新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四)答辩人报告论文并对专家盲审意见修改情况进行说明(硕士一般为20-30分钟,博士一般为30-45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公开答辩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可就论文的学术问题提问);
(六)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内部会议(学位申请人和非答辩委员会委员回避):(1)秘书宣读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2)评议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讨论确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七)答辩委员会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八)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九)合影;
(十)答辩相关材料汇总存档。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定。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在做出决议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求实的科学态度。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需在学习期限内完成,只能重新答辩1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需在学习期限内完成,只能重新答辩1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后发现有抄袭、剽窃、伪造数据、他人代写等违反学术规范情形的,提交学术委员会认定,将取消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包括:
(一)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议;
(二)答辩中的表现;
(三)是否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水平;
(四)是否同意通过论文答辩;
(五)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及授予何种学科门类/专业类别的学位。
如论文未达到博士或硕士学位水平,答辩未通过者,但答辩委员会同意在一年内(硕士)或二年内(博士)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则答辩委员会还应对此进行决议。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的会务和组织接待工作由有关学位点负责安排、落实,但不得由学位申请人去做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工作。
第五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院两级负责人(职务变动自然更替)、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教务部负责人兼任,负责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处理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及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设主席1人,成员由二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由各二级单位推荐,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论文评阅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确认符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作出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审查全校拟授予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 学位评定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学位论文经同行评阅、答辩通过后,由学位点秘书、研究生教学干事负责将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完成培养方案各环节及考核情况、学位论文答辩情况、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等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进行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需超过三分之二出席,并以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经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对因未达到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条件而决定缓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学位申请的证明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当期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会议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名单。逾期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采取投票方式审议表决,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形成授予学位决议正式文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证书颁发
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和颁发学校统一制订的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日期。
学位证书遗失后不予补办,由归口管理部门向提出申请的学位获得者出具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原则上只出具一次。
第七章 学位申请人的申诉和救济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成员可能存在影响公正评价情形的,可以在答辩或评定前以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学位决定的,应该在该决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学位申请人决定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分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一经接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建议授予学位名单,不再接受任何有关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异议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位授予后,发现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校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三)查明其在学习期间存在应当不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建立学位档案,包括学位申请审批材料和学位论文等,由研究生所在学位点负责整理上交各学院审核后,交校档案馆、图书馆存档。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涉密的学位论文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处理,由南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从2022级开始执行。
附件1:
硕士、博士学位创新成果最低要求
一、前置要求
创新成果必须与本学科(专业)密切相关,与学位论文相关。
二、创新成果最低要求
(一)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申请人创新成果最低要求需满足学术论文、科研获奖、成果转化三类中的任意一条。
1. 学术论文
论文等级 |
申请人署名要求 |
单位署名要求 |
数量要求 |
JCR分区Q1期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领军期刊研究论文 |
申请人一作,或并列一作(排名前2) |
第一署名单位且导师为通讯作者 |
1 |
JCR分区Q2期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重点期刊研究论文 |
申请人排名第1 |
第一署名单位且导师为通讯作者 |
1 |
JCR分区Q3期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梯队期刊研究论文 |
申请人排名第1 |
第一署名单位且导师为通讯作者 |
2 |
JCR分区Q4期刊研究论文 |
申请人排名第1 |
第一署名单位且导师为通讯作者 |
3 |
注:(1)2篇Q4研究论文等同于1篇Q3区研究论文;
(2)并列一作(排名前2)仅能用于一名博士申请学位。
2. 科研获奖
获奖等级 |
申请人署名要求 |
单位署名要求 |
数量要求 |
国家级奖 |
不限排名 |
不限排名 |
1 |
省部级一等奖 |
前五名 |
第一完成单位 |
1 |
省部级二等奖 |
前三名 |
第一完成单位 |
1 |
省部级三等奖 |
第一名 |
第一完成单位 |
1 |
注:(1)医科、理工科奖项类型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2)人文社科国家级奖为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类);
(3)人文社科省部级奖为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 成果转化
转化类型 |
申请人署名要求 |
单位署名要求 |
数量要求 |
已转化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第一专利权人 |
1 |
注:发明专利申请至授权时间应在学位申请人在读期间,且转化金额100万以上(含100万元)。
(二)学术硕士学位
学术学位硕士申请人在读期间创新成果最低要求需满足学术论文、科研获奖、成果转化三类中的任意一条。
1. 学术论文
论文等级 |
申请人署名要求 |
单位署名要求 |
数量要求 |
JCR分区Q1期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领军期刊研究论文 |
申请人排名前4 |
第一署名单位且导师为通讯作者 |
1 |
JCR分区Q2期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重点期刊研究论文 |
申请人排名前3 |
第一署名单位且导师为通讯作者 |
1 |
JCR分区Q3期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梯队期刊研究论文 |
申请人排名前2 |
第一署名单位且导师为通讯作者 |
1 |
JCR分区Q4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研究论文 |
申请人排名第1 |
第一署名单位且导师为通讯作者 |
1 |
SCI收录或者中文核心期刊综述 |
申请人排名第1 |
第一署名单位且导师为通讯作者 |
1 |
2. 科研获奖
获奖等级 |
申请人署名要求 |
单位署名要求 |
数量要求 |
国家级奖 |
不限排名 |
不限排名 |
1 |
省部级一等奖 |
不限排名 |
第一完成单位 |
1 |
省部级二等奖 |
前五名 |
第一完成单位 |
1 |
省部级三等奖 |
前三名 |
第一完成单位 |
1 |
注:(1)医科、理工科奖项类型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2)人文社科国家级奖为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类);
(3)人文社科省部级奖为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 成果转化
转化类型 |
申请人署名要求 |
单位署名要求 |
数量要求 |
已转化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第一专利权人 |
1 |
注:发明专利申请至授权时间应在学位申请人在读期间,且转化金额50万以上(含50万元)。
(三)专业硕士学位
专业学位硕士创新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译著、科研获奖、发明专利、展演作品、研究报告、经认定的科研或工程项目的技术报告、决策咨询报告、国际/国家/行业标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竞赛作品等多种形式。
专业硕士学位学术论文、科研获奖、发明专利等创新成果可参考学术学位硕士。其他类型创新成果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发展情况自行制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列入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